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对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