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加强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