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加强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