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危险废物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