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