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包装、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