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