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