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包装、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