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