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