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采用国家已经明确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