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