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