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在不同集中贮存设施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