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使用专用车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