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非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