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填埋场地应当设置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