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填埋场地应当设置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