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