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新建坟墓等破坏地表、地貌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在禁止水域从事游泳、垂钓、捕鱼或者其他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放养牲畜、违法放牧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