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遗址、纪念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未恢复的,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