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建文明劝导队伍,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聘请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不听从劝阻的,可以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报告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