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带头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