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完善,重点维护好下列公共设施:

(一)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二)停车场(位)、绿地照明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的卫生、生活等设施;

(五)公厕、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以及环卫工作者临时休息设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座椅、卫生、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防灭火、应急避难等安防应急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