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完善,重点维护好下列公共设施:
(一)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二)停车场(位)、绿地照明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的卫生、生活等设施;
(五)公厕、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以及环卫工作者临时休息设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座椅、卫生、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防灭火、应急避难等安防应急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