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摩托车、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越过停止线等待交通信号;
(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绿地、绿道、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及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人行横道上等待交通信号;
(四)损毁公益广告牌、路名牌、公共座椅、道路隔离设施等;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
(六)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
(七)在非张贴区张贴、刻画、悬挂等;
(八)携带犬只等宠物到禁入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不牵绳索、不清理粪便;
(九)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