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三)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