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