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信息栏、护栏、户外媒体、路名牌、路灯杆、座椅等公用设施;

(二)保护消防、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充电桩等公共设施;

(三)其他应当爱护公共设施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