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森林绿地,不得攀折花草树木、损毁草坪、污染水体,不得在禁止区域垂钓、游泳、露天烧烤等;
(二)净化网络环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拒绝网络暴力,抵制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保护环境卫生,不得丢弃、堆放、焚烧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做好卫生防疫,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提高防疫意识、落实防疫措施,配合做好检验、隔离、治疗等;
(五)其他应当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