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改装车辆、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

(三)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排队、购票、让座,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自觉维护车内环境卫生;

(四)自觉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

(五)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车头按规定保持同一朝向;

(六)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得丢弃毁坏;

(七)其他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