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静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抢行;

(二)维护学校、医院、文化场馆、政务办事大厅等场所(场馆)秩序,服从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四)规范经营,不得违规占道、堆物、设摊;

(五)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及棋牌娱乐等活动,控制音量,不得噪音扰民;

(六)其他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