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开展动物免疫、动物诊疗、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鼓励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者技术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