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