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和兽药使用档案;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组织负责建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