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