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