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确定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和人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