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