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