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