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本市市区内除第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燃放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整。
在限制燃放区内,自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可以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夕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分;
(二)正月初一至初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