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