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