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