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农村自建房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