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