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自建房安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