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自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