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新建农村自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