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