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应当适应村民现代化生活需要,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遵循规划先行、生态环保、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安全适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