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应当适应村民现代化生活需要,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遵循规划先行、生态环保、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安全适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