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低层住房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